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94號
SLDV,109,法,19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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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蘇龍華 
代 理 人 劉康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 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 程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8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4 月15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04433 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修正條文」欄第2 條、第3 條、第5 條至第14條、第16條 (含將原捐助章程第3 條、第6 條、第10條至第20條、第22 條內容整併、增刪及修正為修正後條文內容)所示部分,與 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前揭函文許 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第1 條所示部分,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 應準據適用之法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4 條部分,僅 係重申財團法人法第6 條有關財團法人得設立分事務所暨設 立程序之意旨;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5條所示部分,則 為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及重申章程未定事項應依有關法 令辦理之旨,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 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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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