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02號
SLDV,109,抗,102,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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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王祈穎 
視同抗告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本
院司法事務官109 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又民法第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 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 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 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 之抗辯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 決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及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暨其法定代理人董丞濬共同簽發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1 紙( 下稱系爭本票)為由,請求准許對其等為強制執行。嗣經原 審裁定准許後,抗告人就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理由非基 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對未提出抗告之宏廣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董丞濬必須合一確定,則依非訟事件 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其抗告 之效力應及於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董丞濬 ,爰將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董丞濬均列為 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再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 ,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 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次按抗告,除本編別有 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 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 1 項、第4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非訟事 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準用之。三、本件相對人在原審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等 為共同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經相對人屆期提示後 ,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許可強 制執行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以:伊未向相對人借如附表所示之金錢等語。並 聲明:原裁定廢棄。
五、經查,相對人業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在原審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堪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確已屆期, 相對人得對發票人即抗告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且該聲請事件之性質係非訟事件,法院僅就系爭 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是原裁定准 許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查抗告人係聲請本票 強制執行,而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均為108 年12月29日,屆期 未獲償即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是以抗告人雖稱其未向相對 人借該筆款項云云,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是抗告人如就票 款債權存否或兩造另有其他付款之約定有所爭執,均為屬實 體法律關係之主張,揆之首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提起確認 之訴,以資救濟,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應審究。從而, 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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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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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號│(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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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7月4日 │5,900,400元 │5,255,400元 │108年12月29日 │10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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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3月12日│4,964,400元 │4,137,000元 │108年12月29日 │10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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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