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3號
SLDV,109,建,13,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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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因本件承攬關係所生爭議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有建造工程承攬契約第17條、訂購單第H .2項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法移送至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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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