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98號聲 請 人 高秋華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代理人授權書。 ㈡請聲請人高秋華之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 鑑章,註明其為高秋華之代理人。 ㈢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 符)。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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