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98號
SLDV,109,司繼,298,202004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高秋華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代理人授權書。
  ㈡請聲請人高秋華之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
   鑑章,註明其為高秋華之代理人。
  ㈢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
   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