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45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琳、王毓霖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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