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45號
SLDV,109,司票,3045,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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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4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琳、王毓霖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
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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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