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09號
SLDV,109,司票,2209,202004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正典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正典貿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民國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票字第二二零九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 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張博文 業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有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張博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堪認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 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是聲請人 聲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陳願云陳月卿即張 陳月卿為原法定代理人之前配偶,且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 股東,是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就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 貿易有限公司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



能保障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於訴訟中之權益, 故由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擔任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 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典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