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128號
SLDV,109,司司,128,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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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張吉弘 
相 對 人 惠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張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吉弘惠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惠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 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 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 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惠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 民國109 年3 月24日109 年度司司字第127 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指定伊為惠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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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