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03號
SLDV,109,司促,6803,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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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祺即林文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曲中琳即林文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二
  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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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