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祺即林文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曲中琳即林文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二
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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