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筌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