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吳瑞珍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杰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鍾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奕瑄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華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
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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