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29號
SLDV,109,司促,672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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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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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