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