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89年度,1號
SLDV,89,保險,1,20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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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八之一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林坤瑩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之一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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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