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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