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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