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17號
SLDV,109,司促,6317,202004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