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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