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30號
SLDV,109,司促,6230,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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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伍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佰零伍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陸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
  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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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