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86號
SLDV,109,司促,6186,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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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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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