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00號
SLDV,109,司促,6100,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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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妍羚即吳旻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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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