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妍羚即吳旻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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