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91號
SLDV,109,司促,5991,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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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芯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
  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余芯雅前於106 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370,000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
     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
     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8,378 元,及自109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
     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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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