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26號
SLDV,109,司促,5726,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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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錡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俞宏 


一、債務人錡陽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郭俞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
  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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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