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錡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俞宏
人
一、債務人錡陽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郭俞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
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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