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84號
SLDV,109,司促,5684,202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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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芮萱即江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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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