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61號
SLDV,109,司促,5561,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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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中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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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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