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12號
SLDV,109,司促,5512,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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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耀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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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