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違
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