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69號
SLDV,109,司促,5469,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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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恆源即王盟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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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