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高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清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