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44號
SLDV,109,司促,5444,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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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高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清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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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