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24號
SLDV,109,司促,5424,202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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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74919│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33538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343287│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計│
│  │127149│     │4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90955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7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31日止累計181,425元正未給付,其中174,919元為
  本金;5,620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8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31日止累計34,936元正未給付,其中33,538元為本
  金;1,212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8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31日止累計355,415元正未給付,其中343,287元為
  本金;11,242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7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129,469元正未給付,其中127,149元為本
  金;1,434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8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31日止累計94,827元正未給付,其中90,955元為本
  金;3,286元為利息;5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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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