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32號
SLDV,109,司促,5232,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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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施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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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