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71號
SLDV,109,司促,5171,202004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允成即心心洗衣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