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允成即心心洗衣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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