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24號
SLDV,109,司促,5124,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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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烱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謝炯嵩前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謝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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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