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00號
SLDV,109,司促,5100,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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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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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