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61號
SLDV,109,司促,506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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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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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