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60號
SLDV,109,司促,5060,202004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鈞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