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6號
SLDV,109,勞簡,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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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寧曉君臺北市私立江氏智慧型文理短期補習班

      寧曉君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蔡育彬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告 顏豪 
      樊申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 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等損害賠償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 告蔡育彬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被告顏豪住所地在新北市 永和區,被告樊申威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 ,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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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