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9號
SLDV,108,重訴,19,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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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忠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忠義 
      羅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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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