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麗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