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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