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6號
SLDV,108,訴,136,20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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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呂淑娟 
被上訴人  張瑋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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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