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46號
SLDV,108,訴,1346,20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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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許惟惟 
      黃彥龍 
被上訴人  王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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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