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許惟惟
黃彥龍
被上訴人 王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