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7號
SLDV,108,補,557,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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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高毓婷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被   告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羊恩達 
      王昧爽律師
被   告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   告 張景河 
      張景芳 
      張景欣 
      楊燕玉 
      謝宗龍 
      謝麗君 
      謝麗瓊 
      謝朱年美
      郭明智 
      郭祐政 
上十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6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6,050元,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51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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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