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4號
SLDV,108,補,1104,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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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丁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93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9,407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8,90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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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