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92號
SLDV,108,消債清,92,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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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債 務 人 許瀞云即許維真即許憶琳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6,740 元( 計算式:[ ( 11+1 )×43×15 ] -1,000 =6,
74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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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