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71號
SLDV,108,消債清,71,2020040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尹祥琳(原名:尹元祥)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6,740 元(計算式:[ (8 +1 )×43×20] -1,000 元
=6,7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