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72號
SLDV,108,消債更,272,2020041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債 務 人 康乃文 

代 理 人 李璇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2.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匯款存簿明細)。
3.說明債務人具狀稱任職至民國108 年12月31日止,現無工作, 惟債務人帳戶內,分別於109 年1 月15日有匯入薪資新臺幣( 下同)3 萬4,762 元、109 年1 月17日有匯入春節代金4,000 元、109 年1 月20日匯入不休假金額3,180 元,其匯款原因、 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4.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參酌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 倍為2 萬0,406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 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無工作積欠債務無力清償 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7,100 元,超過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 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 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5.請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
6.說明債務人無工作,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 錢來源為何人?如有人資助,請提出第三人之姓名、地址,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 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 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