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53號
SLDV,108,消債更,253,202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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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債 務 人 蘇美菊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提出自民國106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須由雇主出具 )及最近3個月內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債務人更正之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其中扶養費請斟酌是 否依債務人母親實際居住地各該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之數額,扣除債務人母親已領取之老人補助及國民年金新臺 幣8,077元後,再依子女人數調整之。
3.陳報戶籍址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戶籍址如 可居住,再行租屋之原因為何?
4.提出債務人協商資料、陳報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及目前是否毀諾



?如有毀諾,其時間、具體毀諾原因為何?
5.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之情形提出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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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