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蘇靖宸
蘇施燕
被 告 蘇聖翔
兼林金美(已歿)
之承受訴訟人 3 樓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記載「蘇美金」之姓名,應更正為「林美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