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242號
SLDV,108,婚,242,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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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242號
原   告 林竹根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被   告 林彩玉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13日結婚,婚姻關係現 仍存續中,並在臺北市○○街000 號同住生活,然被告卻僅 居住半年即無故離家,其後雖曾於103 年間伊罹癌時短暫返 家,但旋即再次離去,自此未與伊同住生活,造成兩造有難 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 請裁判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之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為臺灣地區 人民,被告則為大陸地區人民之事實,有戶口名簿、結婚登 記申請書、大陸地區結婚證、結婚證公證書及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調解卷第19 至28頁、本院卷第13、49頁),堪予認定,故依前揭條文規 定,本件判決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四、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 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 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應依客觀事實該婚姻是 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意欲之程度 而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賴、相互 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 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



,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之可能 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又前揭條文規 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 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 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
㈠兩造於99年12月13日在大陸地區結婚,並於101 年3 月12日 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之事實,有前揭戶 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大陸地區結婚證、結婚證公證書 可證,堪信屬實。
㈡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婚後係在臺北市○○街000 號同住生活 ,然被告卻僅居住半年即無故離家,其後雖曾於103 年間伊 罹癌時短暫返家,但旋即再次離去,自此未與伊同住生活等 語,除有前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可 憑,亦據證人林佳輝證稱:伊係原告之子,被告是原告再婚 之大陸配偶,於101 年間來台後,只與原告同住不到半年, 因為被告只是為了來台工作,後來被告就離開了;原告於7 、8 年前罹癌時,被告曾回來一次,當時原告還在治療,被 告卻叫原告去上班,也沒有照顧原告,或陪伴原告就醫,且 不到3 個月就離開,之後再也沒有回家或聯絡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第81頁),堪認為真。
㈢本院審酌被告不僅未在原告罹癌時,對原告有何扶持與照顧 ,且擅自離家致兩造於103 年間起分居逾5 年,分居後也無 聯絡及來往,顯然不具維繫婚姻之意願,實難期兩造尚有繼 續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可能,併審酌任何人如處於與兩造相 同境況,亦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實無強令兩造徒留婚姻 形式之必要,故原告主張兩造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等語,堪予採信。抑且,兩造婚姻產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既係肇因於被告不願對原告扶持照顧,更擅自離家造成兩 造長期分居所導致,當認以被告之可責程度較高。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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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