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5 號
聲 請 人 劉千義
非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悅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悅義(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4 樓)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悅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悅義(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姊,然其於民 國60年起即失蹤,聲請人即其他兄弟姊妹與母親均未再見過 失蹤人,迄今已無音訊逾48年。聲請人曾於聲請人之父劉化 仁(108 年5 月20日歿)生前詢問過是否需報案尋找失蹤人 劉悅義,劉化仁告知已報案仍未尋獲,嗣於劉化仁於去世前 ,始吐露其於60年間某日照顧失蹤人劉悅義(斯時約2 歲) 時不慎疏忽,致劉悅義玩耍失足溺河遭沖走,其深感自責無 法向家人坦承,方隱瞞真相多年,查失蹤人劉悅義多年均未 有請領身分證、就學、報稅、投保勞健保、出入境等記錄, 戶籍地前任里長鄭金福亦出具證明書證明多年來未見過失蹤 人劉悅義,足見劉化仁所言屬實,乃失蹤人劉悅義失蹤後, 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悅義於60年間失蹤,此後音訊全 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 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 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 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規定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 對失蹤人劉悅義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末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悅義於60年間 失蹤,但不知其確定失蹤之日,類推適用民法第124 條第2 項 之規定,應認其於60年7 月1 日失蹤,計至67年7 月1 日,失 蹤已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 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