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1號
SLDV,107,重訴,71,202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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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潘再傳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複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勇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勇實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顯然為「勇實貿易有限公司」之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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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